(2023)粤0309民初1112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1129号
苏志明:
原告王伦与被告苏志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志明、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伦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志明、杨丽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王伦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苏志明、杨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8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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