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4188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4188号
王松:
原告张洮与被告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洮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6元、保全费1558.62元,由被告王松负担。原告张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16元、保全费1558.6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16元、保全费1558.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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