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844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844号
刘兆民:
申请人黄雅薇与被申请人刘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8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010.14元(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至2024年7月1日利息为8010.14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暂合计58010.1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翁嘉琪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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