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76号判决公告
作者:刘静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5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376号
苗国庆:
原告王继群与被告苗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苗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继群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苗国庆负担,原告王继群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苗国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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