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76号判决公告

作者:刘静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5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376    

 

苗国庆

原告王继群与被告苗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苗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继群偿还借款本3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苗国庆负担,原告王继群已预交的案件受理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苗国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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