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578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578号
潘龙立:
原告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观朝、聂希、潘龙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与潘龙立于2022年11月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3年7月25日解除;
二、潘龙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返还履约金人民币3501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50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3年7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聂希、邓观朝对潘龙立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潘龙立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聂希、邓观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聂希、邓观朝代偿后,可向潘龙立追偿;
四、驳回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6元、由潘龙立负担人民币394元,由聂希、邓观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潘龙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深圳艾拉酒吧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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