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647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4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647号
潘淑仪、东莞市荣耀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王重衡与被告东莞市荣耀纺织有限公司、潘淑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东莞市荣耀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重衡支付服装加工费519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51元;
二、被告潘淑仪对被告东莞市荣耀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应给付原告王重衡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重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30元(含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200元),全部由被告东莞市荣耀纺织有限公司、潘淑仪负担。原告王重衡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3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荣耀纺织有限公司、潘淑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1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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