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05号开庭公告

作者:陈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7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105    

李肖丽:

原告张朝海与被告深圳市衣舞媚影贸易有限公司、林惠珍、李肖丽肖像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161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拼多平台店韵味潮的产品销售页面使用的有原告肖像的视频链接。二、被告一连续三十日拼多平台店韵味潮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2万元(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四、被告三向原告提供多多视频号231647109的用注册所使用的身份信息,断开多多视频号231647109的用发布的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视频。五、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2515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叶丽敏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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