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05号开庭公告
作者:陈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7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105号
李肖丽:
原告张朝海与被告深圳市衣舞媚影贸易有限公司、林惠珍、李肖丽肖像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161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删除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韵味潮汕”的产品销售页面使用的有原告肖像的视频链接。二、被告一连续三十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韵味潮汕”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含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四、被告三向原告提供多多视频号为231647109的用户“放纵”注册所使用的身份信息,断开多多视频号为231647109的用户“放纵”发布的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视频。五、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15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叶丽敏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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