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52号判决公告

作者:徐倩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352    

 

陈东杰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东胜汽车配件店、陈晓军与被告陈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陈东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东胜汽车配件店支付货款人民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人民2000元为基数20207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5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市龙华区东胜汽车配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陈晓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由陈东杰负担。深圳市龙华区东胜汽车配件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本院予以退回。陈东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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