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53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353号
朱雅兰:
原告郑佳杰与被告朱雅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退还货款人民币80000元;
二、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支付逾期退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23日、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000元;
四、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支付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3元、保全费人民币905元,由朱雅兰负担。郑佳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3元、保全费人民币905元,本院予以退回。朱雅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3元、保全费人民币9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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