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53号判决公告

作者:徐倩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353    

 

朱雅兰

原告郑佳杰与被告朱雅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退还货款人民80000元;
    二、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支付逾期退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人民10000元为基数20231027日起计算2024423日、以人民80000元为基数20244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6000元;
    四、朱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杰支付保全保险费人民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2053元、保全费人民905元,由朱雅兰负担。郑佳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2053元、保全费人民905元,本院予以退回。朱雅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2053元、保全费人民9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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