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58号判决公告
作者:徐倩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358号
郑豪锦:
原告靳文林与被告郑豪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郑豪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靳文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靳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靳文林负担人民币67元、由郑豪锦负担人民币1558元。靳文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郑豪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靳文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8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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