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58号判决公告

作者:徐倩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358    

 

郑豪锦

原告靳文林与被告郑豪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郑豪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靳文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7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70000元为基数202465日起按年利3.4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靳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1625元,由靳文林负担人民67元、由郑豪锦负担人民1558元。靳文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1625元,郑豪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靳文林案件受理费人民1558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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