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851号判决公告

作者:王元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0851    

 

邹娟辉

原告黄玉燕与被告邹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邹娟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玉燕货7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3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1.5倍,20235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元,由被告邹娟辉负担。原告黄玉燕已预缴的上述费用,本院不予以退回。被告邹娟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玉燕迳付。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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