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917号
作者:刘雪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3917号
湖北青络云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谢逸伦与被告湖北青络云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原告谢逸伦与被告湖北青络云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申报协议》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青络云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逸伦服务费用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青络云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谢逸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湖北青络云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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