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4536号

作者:刘雪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4536    

 

李广平

原告陈晓锋与被告五华县乾盛铝材有限公司、李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五华县乾盛铝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锋借款本2000000元及利688000(暂计20231021688000元,2000000元为基数,20231022日起按照月利1.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广平对被告五华县乾盛铝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五华县乾盛铝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锋律师80000元、保全担保2215元;
    四、驳回原告陈晓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8944元、保全5000元,共33944元,由被告五华县乾盛铝材有限公司负17462元,被告李广平负16482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3944元,由本院予以退33234元。被告五华县乾盛铝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7462元,被告李广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648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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