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5962号开庭公告
作者:刘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115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5962号
马兵: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兵、刘剑能、王敏、张俊越、胡永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59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本金;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暂计至2023年4月6日,此后的利息、逾期罚息以《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各期应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期应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58200.7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9月04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朱聪哲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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