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5826号开庭传票
作者:宋维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28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5826号
林作培:
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作培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58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5号裁决第一项,改为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2、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5号裁决第二项,改为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3、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5号裁决第三项,改为原告无需承担被告护理费2100元及伙食补助费用54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谢贞珍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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