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182号判决书
作者:蒋百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27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0182号
陈日城:
原告曾智才与被告陈日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日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智才劳务费59000元及利息(以59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陈日城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日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曾智才。
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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