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140号
作者:谢书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57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140号
林柳焕:
原告林丹燕与被告林柳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林柳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丹燕偿还借款本金41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全部被告林柳焕负担。原告林丹燕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柳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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