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140号

作者:谢书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57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140    

 

林柳焕

原告林丹燕与被告林柳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林柳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丹燕偿还借款本41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231112日起按照年利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13元,全部被告林柳焕负担。原告林丹燕已预交案件受理2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柳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2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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