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894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64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894号
刘振绿:
原告陈伟钦与被告刘振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振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钦支付货款3955元及逾期利息(以39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伟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元,原告陈伟钦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刘振绿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陈伟钦。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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