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194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6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194    

 

龙从勇

原告深圳市深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龙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44052元及逾期利息(44052元为基数,20208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50%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133元,由被告龙从勇负担。原告深圳市深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113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龙从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13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350元,由被告龙从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深恒华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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