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056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0056号
蒋贞洪、张春年:
原告谢春芳与被告张春年、蒋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蒋贞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春芳偿还借款18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3.76元,由原告谢春芳负担391.76元,被告蒋贞洪负担3912元。原告谢春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3.76元,本院予以退回3912元。被告蒋贞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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