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1535号判决公告

作者:刘静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49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1535    

 

杭州墨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赢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墨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杭州墨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赢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0840.36 元;
    二、杭州墨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赢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0840.36 元为基数, 2023  9  12 日起按照年利 5.17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赢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 377 元,由被告杭州墨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赢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377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杭州墨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 377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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