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771号判决公告

作者:刘静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771    

 

梁恺逻

原告普钰尧与被告梁恺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普钰尧与被告梁恺逻签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2024430日解除;
    二、被告梁恺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钰尧偿还服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普钰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575元、保全730元,以上共2305元,由原告普钰尧负384元,被告梁恺逻负1921元,原告普钰尧已预交的案件受理1575元、保全730元,本院予以退1921元。被告梁恺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92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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