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771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771号
梁恺逻:
原告普钰尧与被告梁恺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普钰尧与被告梁恺逻签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梁恺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钰尧偿还服务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普钰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保全费730元,以上共计2305元,由原告普钰尧负担384元,被告梁恺逻负担1921元,原告普钰尧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5元、保全费730元,本院予以退回1921元。被告梁恺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2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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