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166号判决公告
作者:盛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2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5166号
苏伟:
原告范建杰与被告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建杰支付劳务费11100元及利息(以11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3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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