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2479号判决公告

作者:盛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2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2479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陈作伟与被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作伟支32240元及赔偿金(32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20236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赔偿金1816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陈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060元,由原告负382元,被告负678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6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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