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334号判决公告

作者:李圳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3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334    

 

李昭亮

原告深圳市租个机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昭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昭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租个机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7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8元,由被告李昭亮负担。被告李昭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128元迳付原告深圳市租个机商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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