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0169号判决公告

作者:王文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31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0169    

 

深圳创显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显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0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创显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263030.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211117日起,150303.2元为基数,按年利5.77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2232日起,112727.4元为基数,按年利5.5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创显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1.5万元;
    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7620.61元(受理5650.46元、保全1970.15元),由被告深圳创显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7620.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创显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7620.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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