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刑初1202号判决公告

作者:王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74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刑初1202号    

杨小兰:

本院审理的杨小兰涉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刑初1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人杨小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颖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459.4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颖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何佳纹

电话:0755-21087542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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