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中心经营者虚构项目非法集资千万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1153  


一早教中心老板在向客户借贷时发现“商机”,虚构投资、放贷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无力偿还钱款后出逃国外致使百余名投资者损失惨重。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并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吴某在深圳市龙华区经营一家早教中心。2018年,吴某向多名客户借贷以缓解公司经营困境。在借贷期间,吴某了解到周边人群有投资需求,遂谎称其有汽车抵押融资放贷等业务的门路,以高息回报为噱头引诱16名投资者投资。后吴某通过老乡,向多个微信群发布虚假投资或融资项目同样以高回报率吸引115名投资者投资。

2021年,在无力偿还钱款后潜逃至柬埔寨,并通过非法手段钱款转移至境外消费。2023年6月,公安机关押解回国,主动交代了转移赃款的事实。

经审计,吴某共向131人吸收资金26424817.3元。上述钱款,除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外,部分用于高端消费及办理境外绿卡签证。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跨境转移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继续追缴吴某违法犯罪所得,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案是典型的集资诈骗罪案,被告人吴某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占用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主观目的,将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消费严重扰乱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被告人吴某,在借贷用于缓解公司经营困境期间,逐步丧失法律底线,利用早教中心经营者身份骗取他人信任,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法官在此提醒群众,投资前仔细审查项目发起人是否具备开设金融项目的资质,认真甄别投资项目类别,莫因“老熟人介绍”“亲友推荐”“网友经验分享”等言论放松警惕。此外,警惕各类经营异常的培训机构或公司,谨慎加入促销群、闲聊群、分享群等网络群聊不添加陌生社交好友,不点击转发陌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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