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1847号判决公告

作者:伍圣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5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1847    

 

王国元、黄巧莲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与被告黄巧莲、王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国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支付货17,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17,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50%即年利5.55%计算20226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58元,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负50元,被告王国元负208元。被告王国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迳付案件受理208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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