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3274号开庭公告

作者:陈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101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3274    

沈辉、苏州鑫满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台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辉、苏州鑫满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32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316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剩余货款金额人民3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31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23621元)三、判令被告一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5000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担保费;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暂共计为人民344621元)。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1061430分在本院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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