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386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386号
众联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符成刚与被申请人众联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3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众联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符成刚支付171000元;2.判令被告众联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45%的标准向原告符成刚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6月28日为30890元;3.判令由被告众联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04日16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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