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9377号开庭公告

作者:王元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8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9377    

深圳市龙华区民峰科技商行、于志南: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民峰科技商行与被申请人于志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937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手机苹13promax买断37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合317.4元,2023816日起算,暂计2024613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合计4017.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50106170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刘雪婷

电话0755-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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