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554号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3  浏览次数:5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9554    

 

刘进祥

原告龙金平与被告刘进祥、何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9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何世华、刘进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金平偿还借款本172270.3元,截2024131日的利75292.98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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