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554号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3 浏览次数:5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9554号
刘进祥:
原告龙金平与被告刘进祥、何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何世华、刘进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金平偿还借款本金172270.3元,截至2024年1月31日的利息75292.98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