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1052号判决公告
作者:马婉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3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1052号
易方龙:
原告刘秋玲与被告易方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准予原告刘秋玲与被告易方龙离婚;二、被告易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秋玲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易万濠抚养费18000元,并自2023年4月起,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23年4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易方龙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易万濠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刘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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