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1052号判决公告

作者:马婉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218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1052    

 

易方龙

原告刘秋玲与被告易方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准予原告刘秋玲与被告易方龙离婚;二、被告易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秋2022720233月期间易万濠抚养18000元,并20234月起,按照每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20234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易方龙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按照每2000元的标准,于每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2000元,支付至易万濠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刘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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