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2840号判决公告
作者:许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20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2840号
吴正富:
原告林恒娥与被告吴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恒娥借款本金34465元及利息(以344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恒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林恒娥负担723元,被告吴正富负担759元。原告林恒娥已预交14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759元。被告吴正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75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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