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49号判决公告

作者:盛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3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149    

 

李建焜、深圳市龙华区明轩休闲吧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星明兴商店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明轩休闲吧、李建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明轩休闲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星明兴商店支付货181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81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20221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星明兴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79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明轩休闲吧负担。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明轩休闲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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