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40号判决公告
作者:盛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36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140号
侯清华:
原告王芳与被告侯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6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侯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返还借款2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负担3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