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40号判决公告

作者:盛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36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140    

 

侯清华

原告王芳与被告侯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侯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返还借2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负12元,被告负3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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