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报告财产类型: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三、财产调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会同步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后续报告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四、财产控制
对于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一)冻结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方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债券、股票等财产。
(二)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方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者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人民法院现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制作查封、扣押笔录,由执行人员、保管人员、在场人员签名。
五、财产处置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被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进行划拨、拍卖、变卖。
(一)划拨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存款划拨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二)拍卖、变卖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被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l 确定拍卖参考价
1. 选定确定参考价的方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2. 选定机构、发出委托;
3. 审查报告、确定参考价;
4. 向当事人送达询价评估报告;
5. 当事人对询价评估价格表示认可或者提出异议;
6. 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评估费用。
l 拍卖变价
1. 确定起拍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优先购买权人及其顺序;
2. 送达拍卖裁定书;
3. 移送拍卖组、制作拍卖公告;
4. 告知相关权利人;
5. 一次拍卖流拍后,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起拍价接受以物抵债,若同意则按照拍卖成功流程处理;
6. 二次拍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启动二次拍卖;
7. 二次拍卖起拍价:起拍价降价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8. 二次拍卖流拍后,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二次起拍价接受以物抵债,若同意则按照拍卖成功流程处理;
9. 变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启动变卖程序;
10. 变卖价:二次拍卖的起拍价;
11. 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二次起拍价接受以物抵债,若同意则按照拍卖成功流程处理;
12. 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裁定解除查封措施,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l 拍卖成交
1. 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并在价款全额交付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买受人;
2. 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后,将财产交付买受人;
3. 房产、车辆需要过户的财产,制作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部门办理过户;
4. 交付房产、车辆给买受人。
六、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七、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一)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被限制以下行为: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有以下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三)罚款
1.适用情形:妨碍作证行为;擅自处分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拒绝协助调查义务等行为。
2.罚款金额: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四)拘留
1.适用条件同罚款。
2.拘留期限:十五日以下。
(五)移送拒执罪
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案款发放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也可支付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九、结案
(一)执行完毕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执行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8.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驳回执行申请
1.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经复议被驳回的;
2.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提出异议,执行审查机构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经复议被驳回的。
(五)不予执行
1.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2.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执行案件办理详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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