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7425号判决公告
作者:罗秋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次数:237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7425号
陈庆芳:
原告张国花与被告李少清、陈庆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7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张国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张国花已预交,由原告张国花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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