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525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森平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1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525    

 

赵大伟

原告王森辉与被告赵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森辉借款本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7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20238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714元,由被告赵大伟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王森辉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1714元。被告赵大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7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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