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5538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森平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次数:105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5538    

 

耿花、东莞市云海合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飞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耿花、东莞市云海合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5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飞优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4786元、保全1682.26元,由原告深圳市飞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飞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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