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614号判决公告

作者:萧淑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59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0614    

 

邱剑锋

原告深圳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0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邱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支付货 64299 元;
    二、被告邱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4299 元为基
数, 2023  1  1 日起按照年利 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 1407 元,由被告邱剑锋负担,原告深圳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 1407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邱剑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 14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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