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614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0614号
邱剑锋:
原告深圳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邱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4299 元;
二、被告邱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64299 元为基
数,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07 元,由被告邱剑锋负担,原告深圳市嘉依美绒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407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邱剑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14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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