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322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322号
海口达丰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一分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金裕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口达丰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一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3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观澜湖艺创国际中心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中央空调费和电费(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7号止,上述费用的逾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6,874.31元);3、判令被告1每日按照央行一年期LPR日化利率的4倍利息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滞纳金,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12月15日,被告1逾期付款金额的滞纳金暂为1,176.37元)4、判令由原告没收被告1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0,344元;被告1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总计暂为【28,394.68】元;5、判令被告2和被告3与被告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由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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