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8223号判决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8223号
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309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货款192193.7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本金款188608.13元从2022年8月1日起、本金3585.6元从2022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4元。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已预缴受理费2269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2164元。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164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叶丽敏
联系电话:1236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永顺街7号观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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