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8223号判决公告

作者:叶丽敏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347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初8223

 

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0309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2022520226月期间货款192193.7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本金款188608.13202281日起、本金3585.620229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269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105元、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64元。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已预缴受理2269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2164元。被告湖南国声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2164,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九

 

 

 

 

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叶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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