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542号送达撤诉裁定公告

作者:周宏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29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2542    

 

聂天国

原告东莞市莞城东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市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天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2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原告东莞市莞城东华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莞城东华建材经营部负担。原告东莞市莞城东华建材经营部多预交案件受理3851元,本院予以退回。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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