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1955号判决公告
作者:蒋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267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1955号
赵春娟:
原告陈爱忠与被告赵春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赵春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爱忠劳务报酬共计119000。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负担3180元。原告已预交的31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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