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6121号判决公告

作者:何柏轩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18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6121    

 

深圳市高科同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

原告李小坚与被告深圳市高科同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6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返还深圳市龙华区煜丰泽花园广12A031商铺;
    二、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支201913月租金共38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192.25元为基数,20191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019330日;384.5元为基数,20193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支20194202110月租金共6121.24及滞纳金2020120203202110月以每192.25元为基数20202353.74元为基数,从各月最后一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支20211120221月租金共2191.6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730.55元为基数,20211120221月从各月最后一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李小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20元,由原告李小坚负363元,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负157元,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李小坚。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何柏轩

联系电话12368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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