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6121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6121号
深圳市高科同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
原告李小坚与被告深圳市高科同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6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返还深圳市龙华区煜丰泽花园广场1栋2A031商铺;
二、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支付2019年1月、3月租金共计38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92.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以3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租金共计6121.24及滞纳金(2020年1月、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以每月192.25元为基数,2020年2月以353.74元为基数,从各月最后一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坚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租金共计2191.6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730.5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从各月最后一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李小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李小坚负担363元,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负担157元,被告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同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华电子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李小坚。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何柏轩
联系电话:12368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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