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202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2029号
深圳市中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许先洪与被告申佳、深圳市建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先洪支付货款 691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6912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先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28 元,全部由被告申佳负担。原告许先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528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申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15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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