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5161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5161号
罗虎: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罗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8795.13元及违约金(以88795.1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47元,由被告罗虎负担2097元。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137元,被告罗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97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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