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6494号开庭公告
作者:王元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127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华:
原告钟正潮与被告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1688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修车费用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2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用8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08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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